如何避免商标侵权?——对赴美电商卖家的建议

跨境头条 1年前 (2022) i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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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商标侵权?——对赴美电商卖家的建议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一、美国商标法规定下的商标侵权情形

美国《兰哈姆法》明确指出防止消费者混淆是其主要的立法目的,其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有两个:商业中使用和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我们称之为混淆标准。

同时,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FTDA)正式颁布,确立了著名的商标反淡化法律制度,用以抵制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而进行搭便车的商业行为。

有很多中国卖家习惯了国内较为宽松的商标环境,出海后到美国难免遇到水土不服的情况。跨境卖家在销售页面上标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文字不管是商品本身还是电商页面关键词,都是商标侵权的常规表现形式。不仅如此,在已注册商标的搜索关键词结果中,卖家以竞价排名的方式出现在结果页面上,也会有被美国法院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二、美国商标合理使用的情形?

《兰哈姆法》规定,允许第三人善意、合理且描述性地使用他人的名称,短语或图案来描述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拆开来看合理使用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这种使用是描述性的,是卖家为了介绍自己的产品的质量和特征,而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区别商品服务的来源。二是这种使用是善意的、合理的。放到中国的商标司法实践下就是商标的“描述性使用”

举个例子:在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诉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中,原告虽然在洗发液香波商品上注册了“无懈可击wuxiekeji”商标,但是这并不能阻碍被告在自家广告中使用“无懈可击”和“无屑可击”字样,因为无懈可击本身是一个中文成语,意思是指没有一点弱点可以让人攻击,是一个褒义词。因此,被告仅仅通过用该成语来描述自家产品的去屑功能和出类拔萃的质量,用通用成语描述性使用,以达到给消费者留下产品功能强大、质量过硬的正面印象。所以被告是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上的区别来源使用。

再举个例子,美国权威案例Zatarains, Inc. V. Oak Grove Smokehouse,Inc.中,原告把注册商标“Fish-Fri”使用在一种玉米粉的产品上,该产品搅拌成糊状物后用来炸鱼和其他海鲜,并且“Fish-Fri的“第一含义”为煎炸调料。被告在其煎炸调料产品上使用了“FISHFRY”关键词。法院判决被告有权使用该描述性词语来描述自家产品,理由是被告没有注册FISHFRY商标,也一直认定该词语是通用词汇,不存在商标法上的区分商品来源使用情况,所以法院认为被告的使用是善意的、合理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给卖家避免美国商标侵权的几点建议

首先,中国卖家应当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

卖家可以提前请律师排除商标侵权风险,从根源上预防商标权利人对自己商品服务提起侵权诉讼。

有条件的卖家还可以做好商标监控布署,这样在已经知晓的业内品牌商标基础上,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商标发展,避开别人已经在当地注册了的但是不为大众所知悉的商标,避免因为知识盲区而踩雷。不仅如此,如果在研发命名阶段商家能及时调整出海商品的商标战略,提高产品出口上架、营销宣传行动的效率。再者,有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卖家更容易保留一些证明力强的关键证明文件,在需要提供商品正当来源渠道的时候保证合规。

二是切勿盲目跟风,保持审慎严谨的出海策略。

比如前两年IP联名刚兴起的时候,很多卖家看到MARVEL漫威产品与名创优品等零售渠道合作,以为在中国或其他地域可以随便使用漫威IP,在没有咨询专业人士情况下就冒失地开始生产漫威品牌商品,收到律师函后才恍然大悟,其他商家卖这款产品建立在拿到了品牌方授权的基础上,有合作关系当然不构成侵权。所以,面对陌生领域,卖家应当尽量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做好做足功课,切忌有盲目自信的经商心态。

三是积极配合应诉。

版权声明:iow 发表于 2022年11月21日 am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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